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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超员危害大 拒绝“挤一挤”

近日,吉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桦甸大队民警王宝祥、辅警林竹在省道永新公路巡逻时,发现吉B95XXX大型客车存在超员嫌疑。

经现场清点,该车核载38人,实载43人,属“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超过20%”的违法行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执勤民警依法对驾驶人隋某罚款5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并转运了超员人员,消除了其违法状态。

吉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蛟河大队公路三中队连续查获两起载客汽车超员,消除了安全隐患:

(一)新站镇居民王某某,驾驶吉B0XXX5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站至参场公路5公里200米处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超员2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王瑞国、郭锦山当场查获(核定载客7人实载9人)

(二)刘某某驾驶吉H1XXX1号营运客车行驶到珲乌高速新站高速收费站处,实施驾驶营运客车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发达20%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王瑞国、郭锦山当场查获(核载59人实载66人)

以上超员部分人员在民警的监督下当场转运,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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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车辆核载人数是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交通法规中关于”超员“的规定中,并未对乘车人员的身高、体重、年龄等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数量”。因此,机动车载人的核定人数是指广义上的自然人,包括已出生婴儿、未成年儿童。

吉林交警提醒所有乘坐客车出行的人员:

1、切勿乘坐超员车辆

2、若发现客车超员及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接打手机等危害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举报。

原标题:《一线微观 | 吉林市:超员危害大 拒绝“挤一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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