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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七星街镇插花村村民私占占用农田建房

涟源市插花村村民龚小兵违犯在基本农田非法兴建住宅一栋

控告状

控告人:彭新娥,女,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星街镇插花村岩子组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25031968o102528X,联系电话,151073836O2。

被控告人:龚小兵,男,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插花村苏家组人,住址同上。

控告事由:

控告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特对被控告人龚小兵私自占用基本农田非法兴建住宅一事提出控告

控告请求:请依法强制拆除被控告人龚小兵非法兴建的住宅,恢复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插花村国道旁的农田被湖南省人���政局确认基本农田保护区。2016年8月30日,被控告人龚小兵末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毁田兴建住宅,后经村民多次上访举报,七星街镇国土所于2016年9月6日对其进行了制止。但仅过了10天时间,龚小兵就将上级政府及执法部门的责任人员摆平,并于2O16年9月15日宣告正式大动工,现已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住宅一栋。占地面积七分田,后虽经村民多次举报,但上级政府及执法部门均相互推委,未作出任何处理,若此先例一开,我村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毁于一旦,现不得下实后控告,请依法强制拆除被控告人非法兴建的位宅,保护基本农田;并追究其破坏基本农田、非法兴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2018-05-08 14: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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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七星街镇插花村,9组村民龚小兵于2016年在基本农田非法兴建住宅一拣

我多次向本地国土所、各部门反映情况,国土所所长于2o16年9月6日对其进行了制止,而龚小兵依仗劳动局的姨夫、村主任龚孟亮的关系,在他们的庇护下,照样违犯兴建住宅,我多次向部门反映,于2o17年5月1O日;18曰、5月22日、国土所责任人员在村委,答应处理,结果到现在还没有,等来的是他们充当违犯人龚小兵家的“保护伞"村主任龚孟亮上任8年,不依法行事,(今年村主任拉票、拉赌、先上的…)

今年,2月2o日,我家扶贫土坯房拆建,村主任纵容龚小兵一家在历来的公家路、4米宽路上阻挡我家车子不准进材料,不按协议行事,协议书龚��亮亲笔签写一份又一份,协议上4米宽路写清了,村主任违犯协议条规,利权势,腰挟威胁我家,要我家同意龚小兵家在基本农田建的住宅建完变高楼大厦。3月27曰、28日、纵容龚小兵一家阻…、在村委、龚孟亮…他们利权压我家…,4月10曰,纵容龚小兵一家阻挡我家车子不谁进,我家要请要求村支书解决…,我家报警,龚小兵一家依仗龚孟亮在背后“撑腰"肆无忌惮、变本加厉日趋猖獗,为所欲为,为官的均一字不提,现场看了,协议看了,龚小兵一家违犯、器张跋扈,为官的一字不提。

我家喊司机装石沙被他们纵容庇护龚小兵一家阻挡不准进4米宽路公家路,被阻在国道公路上,司机进不来,只好把一车石沙倒在公路上。4月10日、12日、26日、在村委,利权压我家…,威胁我家,倒在公路石沙防害了交通,不是他们的责任,是我家事,这就是当官的当自己的官,当亲朋戚友的官,为自己官,为自己的私刑利益,监用职权,目无王法,借着头上的光环,借着人民的名义,充当黑恶的“保护伞"

请问:有没有这样的法律。

请人民政府给受害的扶贫公平正义法律。

我家拆了的土坯房,雨漏风沙…

请依法追究村主任违纪违犯的法律刑事责任。

5月2日,交通管理人找上门来,我对他们反映说了我家的情况。

请依法强制拆除龚小兵在基本农田非法兴建的住宅,保护耕地,恢复保护区基本农田。并追究其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明文条规,禁止在基本农田非法建住宅,永保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占用耕地,不准在耕地非法建住宅,在耕地非法建住宅,构成犯罪。

而村主知法犯法,严重不负责任,目无王法,不把国法放在眼里,违纪违犯,请依法追究严惩村��任知法犯法违纪违犯的法律刑事责任。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是农民的资源,请依法强制拆除龚小兵在基本农田违建的住宅,保护耕地,追究其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我肯求人民政府护保基本农田,希望国土部门、和政府出面予以阻止违法行为。

依法处理此事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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