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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新变动:不得标注“品牌方”“出品人”“监制”等

  近日,有化妆品企业负责人反映,在化妆品备案过程中,因外包装出现品牌方信息而被驳回。

  美商社注意到,近期亦有媒体报道称,在化妆品备案/注册过程中,出现部分省份要求化妆品商品外包装只能出现注册人或备案人、生产企业,不得标记品牌方、出品人、监制、经销商等不负化妆品功效宣称和质量安全责任的任何信息。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但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包装上标记品牌方、出品人、监制以及经销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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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标签是消费者认识、了解产品的重要窗口,一些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品牌方、出品人、监制、经销商等让人眼花缭乱的信息,容易让消费者对注册/备案人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去判断产品的主体责任方,多方权责的划分纠纷也是近年来行业的乱象之一。

  美商社了解得知,在新规正式执行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成为了产品备案的主导者。一些暂不具备备案人/注册人资质和能力的品牌,会通过授权方式,与代工厂签订产品注册/备案的授权协议。由合作的代工厂进行产品备案/注册,而品牌方则以“出品方”“监制”“品牌方”“联合出品”“技术支持”等名义出现在化妆品包装上。

  此外,由于新规要求备案人/注册人需提交全成分及配方等关键信息,不少ODM工厂出于保护配方和知识产权等原因,也主动提出由工厂来进行备案/注册。

  而在业内,一些通过代工厂生产的化妆品品牌,在产品宣传时往往存在虚假、夸大宣称的情况,而当消费者因产品问题追究责任时,品牌方与生产工厂之间往往互相推诿、推卸责任,使得消费者维权困难。

  由于相关标签管理法规并未给出明确规定,注册人、备案人与标签上的生产工厂、品牌方等主体责任划分亟需厘清。

  事实上,广州质检院评审中心此前曾对“化妆品包装标签上是否能够标注品牌方”等信息给出过确切答复:“所有备案产品只能出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这些信息;其他‘品牌授权方、经销商、监制、技术支撑等’与产品无关的公司名称都不可以出现在彩盒。”

  美商社注意到,微信公众号律心苑也曾特地在药监局网站留言求证官方答复内容,并于2022年1月11日得到明确回复。

  官方答复称,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易于理解,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的标签标注要求进行了明确,以“品牌方”“出品人”“监制”等类似用语作为引导语标注其他企业或者组织,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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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掉这些干扰消费者明晰化妆品功效宣称和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信息,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有益于促进化妆品责任人对品牌方在实际宣传中进行严格把关,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过,对于品牌方来说,想在包装上亮出身份,无疑增加了一定的成本。据了解,品牌方如果要想在包装上标出相关信息,那么就需要增加设立注册人、备案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投入。

  去年以来,国家药监局接连制定、出台相关法规条例,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作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今后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将倒逼行业、企业形成自律,自查自纠化妆品生产、销售中的问题,从源头上更加严格的进行把关。

  标签管理的一小步,却是化妆品行业的一大步。权责分明的法规,有据可循的标签,将共同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但目前,仅一些省份在备案时对此做出了要求,这些规矩急需梳理出一份明确、全国统一的明文规定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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