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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虚假宣传 上海医美行业公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第一批典型案例

  记者1月9日从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等十一个部门近期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查办了一批医美领域违法案件。为举一反三,加强行业警示教育,推动社会共治,现将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一、非法行医案例

  1、上海芈匠美容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仙美特美容有限公司)非法行医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无标识仪器为顾客提供“祛斑”的医疗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静安区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40元,没收相关仪器1台的行政处罚。

  2、肖某非法行医案,当事人肖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人员证书,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擅自为顾客开展注射类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共计8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浦区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85000元的行政处罚。

  3、上海欣悦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在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为8名顾客使用由韩国生产的AESPIO、PDO Liftime等产品。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使用的涉案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上海市金山区林记美容店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件,当事人使用三台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用于店内“超声刀” 、“热玛吉” 等服务项目。三台机器分别为“Ulthera”品牌、“thermage”品牌和由合作商提供无任何标志标识设备。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3台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虚假宣传案例

  1、上海愉悦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微博平台发布并无实验数据或临床案例支持的医疗减肥诊疗项目,声称“30分钟也能直接变瘦”、标识为“coolsculpting”的仪器图片等内容。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商业宣传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上海蓝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诗沁医疗美容诊所虚假交易案件,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组织员工在某平台的“美诗沁” 医疗美容店铺的指定项目下单,提升消费数据,后将款项以现金返还员工,未产生实际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件,当事人于某平台开设的商户销售“菲蜜丽”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宣扬了已婚男性在婚后寻求出轨的想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进行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张某瑶违法代言医疗美容广告案件,当事人为推广上海某医美机构的医美服务,在该医美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张某瑶的抗衰之旅”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880元,并处罚款54880元的行政处罚。

  5、上海瑞瑶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件,当事人于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宣传医疗用毒性药品肉毒素除皱等内容,并在文章末尾展示了其的电话、地址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上海焱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误导中老年顾客购买名为“结肠排毒”的服务项目,其所使用“腑谷”牌的体饮燕窝肽固体饮料是一款普通的食品,并不具备排毒功效。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与提醒

  上述案例警示美容行业市场主体:应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进一步强化依法合规经营责任意识,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专业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资质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药品、医疗器械是特殊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或者利用“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方式开展虚假营销。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不得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制造容貌焦虑、歧视女性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明星等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得以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

  上述案例提醒患者或消费者:医疗美容是特殊的医疗服务,应当慎重选择,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保持良好积极的心态,重视塑造由内而外的修养气质之美。正确对待美容服务,根据自身情况,评估利弊风险,理性选择适合的服务类型。

  ——防范非法医疗美容的各种经营陷阱,不到美容医疗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和场所接受所谓“轻医美”等医疗美容服务。

  ——不轻信违法广告宣传和虚假营销宣传的误导。

  ——“是药三分毒,用械三分险”,如果选择医疗美容服务,一定要在有医疗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使用有合法资质的医药产品,且保留完整的病例记录和付费凭证。

  ——遵守医疗规则,尊重医护人员,合法解决医疗美容服务纠纷,拒绝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发现涉嫌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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