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银保监会2号令,正式下发!
8月5日下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保险资管公司监管,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股权结构设计、经营原则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规范。
银保监会指出,《规定》统筹考虑了保险资管公司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为保险资管公司市场化运作和差异化发展提供了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业内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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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资产亟待规范
首先来介绍下此次新规修订的背景:
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
银保监会指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发展,监管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和2012年,先后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并运行至今。
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适用性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需修订完善。
为强化保险资管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对《暂行规定》进行相应修订。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采纳各方意见的情况下,最终形成了此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修订落实“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梳理保险资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规定中的滞后、缺位等内容,统筹考虑未来一段时期保险资管公司的发展方向,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前瞻性。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细化监管要求,明确违规情形,完善监管手段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和惩处力度。
五大变化值得关注
《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均进行了大幅修订。其中,主要有五大项变化。
一是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规定》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监事会运作、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高管兼职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二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三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
此前,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曾有“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的表述,在此次《规定》中得以落实。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更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四是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五是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规定》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全面提升保险资管独立性
从诞生及发展来看,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发展的产物。大部分保险资管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
这也意味着,作为保险公司的子公司,保险资管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保险资管的发展。
此次《规定》明确要求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长期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权。要求股东须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直接干预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
此外,《规定》还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在业务角度上,《规定》中列明了“负面清单”,压实保险资管公司主动管理职责。具体而言,保险资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承诺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四)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五)利用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操纵自有财产、不同来源的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互相交易或与股东进行资金运用交易;
(七)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投资者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明确险资“资产长期保值增值”目的
保险资金历来是资本市场的重要“长线资金”,在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加大资本市场力度方面,《规定》中也进行了多方明确。
具体来看,在机构定位上,《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
在长期投资能力建设方面,《规定》一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投资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另一方面,明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支持监管评级较高、经营运作稳健的机构开展创新型业务,引导机构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
《规定》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具体而言,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
(一)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二)受托管理其他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五)开展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及提供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运营、会计、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六)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七)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其中第(二)项所述“其他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资金及其他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此外,《规定》强化了对保险资管公司内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管公司更加审慎稳健地开展投资运作,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银保监会表示,其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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